为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效率,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,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申报和延期审核期限明确如下:
一、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申报期限
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申报最长不得超过60日,需延期30日以内的,由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,并报市县区局备案;需延期30日以上且不超过60日的,由市县区局局长批准,并报省局房地产税收管理处备案。
二、土地增值税清算延期审核期限
主管税务分局自向纳税人送达《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,在90日内出具清算结论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,清算延期审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。需延期30日以内的,由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,并报市县区局备案;需延期30日以上且不超过60日的,由市县区局局长批准,并报省局房地产税收管理处备案。
三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海南省地方税务局
2015年4月13日